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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的普世羊群」宪谕         
「主的普世羊群」宪谕
作者:若望保禄…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13 3:34:36

 
Universi Dominici Gregis
一九九六年二月廿二日
 
刘顺德译
 

**********

 

第一部份   论教宗出缺

    第一章   教宗出缺时枢机团的权力

    第二章   枢机集会准备选举教宗

    第三章   教宗出缺时有关若干职务

    第四章   教宗出缺时罗马部会的权力

    第五章  教宗的葬礼

第二部份   论选举教宗

    第一章  教宗的选举成员

    第二章   因投票理由核准进入投票处

    第三章  开始选举

    第四章   所有选举事宜应严守秘密

    第五章  选举进程

    第六章   在选举教宗时应注意或避免的事件

    第七章   新教宗的接受及公告并开始任职

第一部份         论教宗出缺
第一章         教宗出缺时枢机团的权力
1       在教宗出缺时,枢机团没有权力或没有那些教宗活着时执行任务的权力是完全及排他性地为未来的教宗保留。为此我声明有关属于罗马教宗活着时执行任务的权力,虽然枢机团看来合适去执行者,超越本谕明白表明的限制时是徒然而无效的。

2       在宗座出缺时,教会行政是仅信托于枢机团来处理平常的事务以及那些不能拖延的事务(参阅下6号),并所有为准备选举新教宗所需要的事务。这些任务,必须在本宪谕所允许的范围内:因此绝对排除那些因教律或实施上只有教宗能执行的或本宪谕中有关选举教宗已有规定的事务。

3       我更为枢机团树立规范,不以准备伤害宗座或罗马教会的措置,更不容许直接或间接地使这些权益垮台,对教宗去世或合法辞职以后的权利[12],检举告发或为非作歹。所有枢机们有责任保护这些权利。

4       在宗座出缺时,所有罗马教宗颁布的法律,不可以用任何方式校正或修改,不能有任何增减,也不能废弃任何部份,尤其有关选举教宗的执行程序。诚然,假如有人企图反对这项规定,以我最高的权力,现在宣布无效并作废。

5       在本宪谕内,如有疑虑(争执)时或者在实际施行的效果上发生困难时,我规定判断的权力属于枢机团,我保证他们解释疑点或有争议的地方。我也订定需要研讨,或者除了选举行动以外,其他相似的问题,附加大部份枢机们应出席,以汇合同样的见解。

6       以同样的方法,解决任何问题,必需枢机们集会。观察大部份的意见,如果有不能拖延的问题。枢机团可遵照大部份的意见行事。

第二章         枢机集会准备选举教宗
7       教宗出缺时,枢机们有两种性质的集会:一、全体会议,包括枢机团全体成员,并在开始选举前举行及二、部份会议。所有不受阻参加的枢机们知道了教宗出缺时,都得出席全体会议。由本宪谕33号的规定,不享有选举教宗权利的枢机们,可以由他们自己决定参不参与全体会议。

部份会议,罗马圣教会的总务(专管梵蒂冈财务的)枢机,和三位其他枢机(执事、司铎及主教职衔的枢机各一位),以抽签的方式从已经到罗马的枢机们中抽出,这些枢机们的职衔,称做辅导(Assistants),满三整天后解职,再以同样抽签的方式产生新的、来担任同样的职务,在选出后即开始生效。

在选举时期,有重要的事情发生时,如果需要,则在选举成员枢机们集会时提出报告。在教宗缺席时,无论是全体或部分性会议,枢机们出席时服装乃黑色袈裟镶有红边及红腰带,瓜皮小圆帽,胸前十字及权戒。

8       部份会议报告次要性-日常或时常发生的问题。但如果发生较严重问题时,值得作更周全的考虑,应在全体会议中提出。再者,任何在部份会议中决议解决了的问题或被拒绝了的问题,不能再行提出,或在其他会议中不能再提出,或在其他会议中窜改或核准;做这些决定的权力,属全体会议,并需多数票选的认可。

9       枢机们全体会议,需在梵蒂冈宫「宗座大厦」(Apostolic Palace)或者由于环境需要,由枢机们表示需在更合适的场地举行。在这些集会时由枢机团团长主持。也许由于合法地不能出席,则由副团长主持。假如枢机团团长或副团长二者都依据本宪谕33号的规定没有选举权利时(逾80岁时),枢机团投票成员的集会,将由有投票权的枢机中年最长者主持,依据习惯程序递补主席。

10     枢机会议的投票是极为受关切的题材,不是用口头表达,要以确保守秘的方式进行。

11     选举教宗的全体会议开始进行,也因此称「预备会议」(Preparatory)。预备会议应天天召开。开始的日子,由罗马教会总务枢机(梵蒂冈掌财政者)及主教品、司铎品及执事品三级圣秩神品名义者中最年长者的选举人员提任,包括为已故教宗举行礼仪的日子。在这种场合总务枢机,可以听听枢机团的意见并传递认为需要或应有的讯息。每位枢机在可能发生的问题上,也能对疑问要求说明,也可以提供建议。

12     在第一次全体会议时,要准备使选举教宗的宪谕人手一册,同时提出为完成任务应注意的相关法规。本宪谕第一部份有关教宗出缺的事,需要高声朗诵。同时所有出席的枢机们应依照规定宣誓,并守秘密。若有参与会议的枢机迟到,也需由枢机团团长或主持枢机团会议的枢机,在众枢机前根据本宪谕第9号的规定,办理宣誓。宣誓的形式如下:

「我们罗马圣教会的主教品、司铎品及执事品的枢机们,以团体及个人的名义,承诺、保证并宣誓,严格并忠信遵守若望保禄二世教宗在『主普世羊群』宗座宪谕中的规定,并对有关选举教宗的题材,或者在教宗出缺时,依据自然性质需守秘密者严守秘密。」

再者每位枢机在后每位个别加宣:「且我某枢机承诺、保证并发誓」。并将手置于福音圣经上,又添加一句:「这样上主并我现在持有的这些圣经帮助我。」

13     在直接继续的一次会议中,枢机们基于预先准备好的行事纪录,将更迫切地规范执行选举教宗的任务。具体地说:

甲、他们需确定时日及方式,把逝世教宗的遗体,搬运到梵蒂冈大殿(伯多禄大教堂),以供信众凭吊;

乙、他们必需安排为逝世的教宗作追思礼仪,一连九天举行追思弥撒,并决定以何种方式举行葬礼。除非有特殊理由,应在教宗去世后四至六天内举行;

丙、由教廷总务枢机,去世教宗时国务卿枢机,以及梵蒂冈国的常务委会主席枢机所组成的委员会,在「圣女玛达肋纳之家」,预备选举教宗成员的枢机们的住处。根据本宪谕46号的规定,也是其他辅助选务人员的住处。再者要把西斯定小堂准备好,以能用平静及平常心进行选举新教宗事宜。总之要以极大的明智及根据本宪谕的指示进行。

丁、他们必需信托两位神职人员讲解健全的道理,明智与健全性的道德,在枢机团前宣讲,以促使枢机们好好地默想教会现时代面临的问题。并提醒他们谨慎识别选出新教宗。同时对本宪谕52号不要先有成见,他们将确定那天那时要提这些默想题。

戊、他们要审核有关宗座署理(教宗出缺时梵蒂冈的署理),或者在梵蒂冈国署理的权限内,从教宗去世后到新继承教宗选出时的开支。

己、他们要阅读(考核)去世教宗对枢机团成员所留下的文献。

庚、他们要负责消毁去世教宗的渔人权戒和在教宗文件上所盖的印章。

辛、他们要(在梵蒂冈的围墙内)预备选举成员枢机们的房间。

壬、他们要核定开始投票的日子和时间。

第三章         教宗出缺时有关若干职务
14     依据「善牧宪谕」第6节的规定[13],教宗逝世后,所有教廷部会的首领及所属成员,停止职务。照常行施职务的只有神圣罗马教会的总务枢机及「专赦罪司铎长」,他们继续处理常务一切有关本来需向教宗报告的事务,应向枢机团报告处理。(教廷首长包括:国务卿,各部会首长,及总主教席次。)

为符合宪谕「代牧权」2号1节的规定[14],罗马教区的代牧枢机,伯多禄大堂的总铎枢机以及梵蒂冈内的教权仍照常运作。

15     神圣罗马教会(教廷)总务枢机或者专赦罪司铎长在教宗去世后出缺时,如果教宗尚未选出,枢机团需立刻遴选人物,或者决定人选暂行职务,直到新教宗选出。在以上提到的两宗案例中,所有参与选举新教宗的枢机们秘密投票,选票由礼仪司散发并验收。选举「专赦罪司铎长」时,由总务枢机及三位辅助枢机开票;如果是选举总务枢机时,则由上述三位辅助枢机及枢机团的秘书处开票检讫。谁得票数最多者,就自动当选且享有所有权利。假如有两人得票数相同者,根据圣秩高低阶级(枢机团有主教、司铎、执事三级衔)当选,如属同阶级,则根据擢升枢机的时序任命。枢机团团长暂代职务,直至总务枢机选出。但如果枢机团团长不能视事时,副团长代替;副团长也出缺或不视事时,以年资长者,或由圣秩级衔较高枢机代替,以宪章9号的规定,毫不犹豫,看情形视事。

16     在教宗缺席时,不幸罗马教区的代牧枢机主教也亡故时,代理职务神职,凡代牧枢机所有权力就完全掌有[15]。如果没有代理职务神职,助理主教中,最早被任命者出掌职务。

17     神圣罗马教会的总务枢机,被告知教宗去世后,会同礼仪司长,教宗侍卫室,秘书长,国务卿,总务枢机宣布教宗逝世。总务枢机也要查封教宗办公室,寝室,平常住息的地方可以维持开放(大概指饭厅衣柜室等等?)俟教宗出殡后再查封。总务枢机,要报知罗马教区代牧枢机,代牧枢机报告罗马信友;报告伯多禄大堂的总铎枢机;他要保管梵蒂冈宫或自己亲自主持,或派代表团接管拉脱朗宫及冈道尔夫夏宫,执行管理权;照会三阶级圣秩衔的各首长枢机的建议以后,决定如何办理教宗的殡葬事宜,除非在教宗生前已经知道了教宗的意愿;他要以教宗生前意愿及枢机团的同意,保护宗座所有题材的权益并专职管理。教宗出缺时,神圣罗马教会总务枢机要保管圣座现世财物的权利。在不重要的财物上,得三位辅理枢机之助周知枢机团一次即足,在重要的财务上,则每次需周知枢机团。

18     专赦司铎长枢机及他的职员们在教宗缺席时,可以依据前任教宗比约十一世,一九三五年三月廿五日的「那些属神的」宪谕[16]以及我本人(若望保禄二世)的宪谕「善牧」[17]处理。

19     枢机团团长,由总务枢机或者由侍从室主任报知教宗的死讯以后,就得召集枢机团集会。他也要通知与圣座有外交关系国家的使节团,并报导各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元首。

20     在教宗出缺时,国务院的代理,国务院外交秘书处,罗马部会各秘书处照常办事并对枢机团负责。

21     同样,教宗代表的职务与侍从室的权力维持。

22     圣座的救济及爱德工作依旧如教宗活着时一样。救济事业在新教宗选出前属枢机团。

23     在教宗出缺时,在梵蒂冈国现世事务的教宗职权属枢机团,但除了迫切需要的案件外。不能颁布任何命令并且只有在教宗出缺时为之。对未来的有效性,需等待未来教宗的认定。

第四章         教宗出缺时罗马部会的权力
24     教宗出缺时,除了本宪谕26号所提出者外,没有像教宗在世时的权力,枢机们对诺言要执行权力,必须以圣体发誓或在圣体前报导,或者要以特有权力。但必须是教宗惯常对圣部部长或者对这些部会主席、秘书处所承诺的。

25     虽然如此,教宗去世后,各宗座部会平常属于自己的职权照常办事。虽然如此,但我命令部会的这些权力只能用于次要性的事务,较大的事情或有争议的事,如果能移后,则将排他性的保留给未来的教宗处理。假如是不可拖延的事务(例如教宗施放临终大赦),可以由枢机团代理,以教宗至去世时的枢机团长,或有总主教职位者为首,或者其他在圣部的首长枢机,审查教宗逝世事务者们,大概可以断定信托于他们。在这种情况中,他们可以作暂事性的决定,他们所审断为保护教会权利及传统,该是最适合而又是最恰当的。

26     在教宗出缺时,掌宗座玺印的最高法院及罗马圣轮法院,根据他们自己的规章以及宗座宪谕「善牧」18节1及3项的规定[18],照常办事。

第五章         教宗的葬礼
27     教宗去世后,枢机们举行一连多天为其灵魂安息的追思礼仪,应忠信遵守「教宗追思礼仪程序」并「枢机秘密会议程序」的规定行事。

28     假如追思礼仪在梵蒂冈圣殿(伯多禄大堂)举行,文告由梵蒂冈圣殿书记官或档案室主任研拟。再由总务枢机委派的人员分开来验证文告决定殡葬,档案室主任要在教宗侍从室处而委派组织人员应在教宗总务处完成此事。

29     假如教宗崩驾于罗马以外「应该不是指在冈道尔夫夏宫等,而是在各大洲巡视地方教会等情-译者」。枢机团处理一切使教宗遗体受尊重地移到在梵蒂冈国的伯多禄大殿。

30     没有人被批准教宗在病榻,或去世后,或复制他的遗言拍摄照片或影音记录。教宗逝世后为了文献需要的照片,须获得罗马圣教会的总务枢机的认可,但他也不可以让人随便摄影,除非教宗遗体整装以后。

31     教宗葬礼以后,以及在选举新教宗时,教宗私人住处的任何部份,不允许任何人居住。

32     假如去世的教宗对遗物,留有遗书及私人文献,指定执行人,此执行人应遵照立遗书者处理已故教宗私人所有,着作等。执行人写一个报告执行记事录,仅呈报新教宗。

第二部份         论选举教宗
第一章         教宗的选举成员
33     选举教宗的权力属于神圣罗马教会枢机们,除非枢机在教宗去世前一天,或者在教宗缺席的日子已经满了80岁。参与选举教宗的成员不得超过120位。教会有地位的人,或者任何阶级及秩序中的人,绝对不得干预选举。

34     正在大公会议期间,或(世界)主教会议在罗马或其他地区召开,根据33号的指示,选举新教宗的成员只有且排他的是枢机主教们,不属于大公会议或世界主教会议。为此我声明任何用任何方法来约束,选举教宗或枢们选举,成员是冒昧无效的粗鲁行为。再者为符合教会法347条第2项及东方教会法53条的规定,主教会议在召开中,不论已经到了每个阶段,一告知教宗去世的消息后立即停止。所有集会、会议和节目中断,并已准备好了的任何指令、法规以及已经核示公布的也停止执行,执行也无效。大公会议或主教会议不能以任何重要理由或特殊价值进行,要等新教宗合法选出后,命令复会或继续。

35    依据本宪谕40号的规定,没有一个枢机受阻选举或被选为教宗。

36     神圣罗马教会的枢机经过在枢机团被擢及公布以后,根据本宪谕33号的规定,立即生效有权选举教宗,甚至即使他还没有拿到枢机红帽或权戒或还没有发誓。另一方面枢机如依法革职或由教宗同意辞去枢机头衔后就没有这种权利。再者在枢机休会期间,不能再收纳或复职。

37     我更命令教宗合法出缺以后,有选举权的枢机们必须等待15天那些尚未出席的枢机;如果有严重理由,枢机团也有权力延后数天开始选举。但在教宗缺席后20天,所有出席有资格选举的枢机,就有责任选举教宗。

38     所有选举权的枢机们,由枢机团团长或因他的名义由另一位枢机召集选举教宗,以服从的神圣使命应召参加,并进入被指派的处所,除非因病或其他重要事故受阻,在枢机团认可之后始可。

39     但是每位选举枢机要「事态清白」,即在新教宗选出以前,在选举前所指派的场地留位。

40     假如有投票权的枢机为选举拒绝进入梵蒂冈城,或者选举开始后,没有医生证明患病,为了卸责拒绝停留,由大部份选举成员枢机们核示,其他枢机们照常继续自由选举,不再等待,也不允许他再投入人选举。另一方面如有枢机为选举成员因病被迫离开梵蒂冈城,选举照常进行,不需要征求他的票选;但假如他恢复健康后有意回到选举场所,即使提前,他必须被重新接纳。

再者,一位投票选举枢机,因重要理由离开了梵蒂冈城,为了再参与投票选举,他可以回梵蒂冈。

第二章         因投票理由核准进入投票处
41     选举教宗的处所在梵蒂冈区域内,禁止未核准的人进入,但选举枢机们的方便,所有合法协助枢机投票员的人士可以获准进入。

42     选举教宗的时刻一到,所有选举枢机们派定在近来建筑完成的圣女玛尔达之家寓居。

由于健康理由,一位枢机,可以带护士进场服侍,但需预先照会集会的枢机团,即使在选举期间,也得妥善安排护士能方便服侍。

43     从开始选举到被选出的教宗公布,或直到新选出的教宗另有安排,圣女玛尔达之家的各住室以及举行礼仪的西斯定小堂,因总务枢机权位,禁止未核准的人进入,并在外面四周,由国务院次卿的协助,执行下列诸条的任务。

在选举教宗时期梵蒂冈领域及常务办公的处所,应维持私人自由选举教宗。特别在圣女玛尔达之家进入梵蒂冈宫时,不许人去接近选举枢机们。

44     选举成员的枢机们,从开始到选举完成揭晓,不能用写信或通电话联络通讯,除了核准个案或迫切需要,由7号规定特殊会议承认外,不能与外界人士联络。任何与专赦枢机,罗马教区代收枢机以及伯多禄大殿总铎枢机及所属部门联系,亦需要特殊会议认可。

45     任何人不是根据本宪谕下面46号规定,却依照上面43号规定存留在梵蒂城内,在选举期间,需要与投票枢机们会面绝对禁止以任何理由并用任何方法,与任何一位枢机尝试任何题材的会谈。

46     为了应付选举者们私人及职务上的需要及选举程序的进行,根据这宪谕43号的规定,下列人士应按排居住靠近区域内:枢机团的秘书,他办理选举事务的集会;宗座礼典司长及两位司礼神职及两修会神职管理教宗更衣室(小堂);另由枢机团团长或代行职务枢机,物识二位教会人士(神职)以协助自己的职务。

也要有若干修会士神父,听不同语言枢机们的告解。而且也要有两位医生在场以备临时的需要。

也需准备若干人员做预备工作,预备餐饮,及整理房间。以上所指定的人员,都需要总务枢机及其他三位助理枢机的核准。

47    在46号内列出的人员,从任何资料,用任何方式,在任何时间,直接或间接地研究选举的程序,尤其是有关选票本身,对任何枢机团选举成员以外的人,有责任严守秘密;同时依据下列48号的规定,他们应当发誓遵守规定。

48    那些根据本宪谕46号的规定,在开始选举前适当的时间训戒发誓的意义和范围,需在总务枢机或他委任的枢机前并两位司礼前,遵照下列形式矢誓并签字-

『我某某承诺并矢誓,除非新教宗和他的继承教宗,特别清楚表示授予特权,我愿意绝对并终生对枢机团选举成员以外的人保密有关选举教宗投票、检票及开票,直接或间接的资料。

『我也承诺并矢誓,不利用任何视听工具以录取梵蒂冈城内有关选举的事宜,尤其是任何事及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有关选举本身进行过程的事宜。我完全警觉到如果我触犯这个宣誓,根据现行教律一三九九条的规定,将由未来的教宗执行神权和教律上的处罚。

『祈望上主及我手所执的圣经助佑我完成誓言。』

第三章         开始选举
49     根据指定的时日及礼仪的规定,为已去世教宗的追思礼完成,并为选举教宗的事宜一切备妥-为此在教宗去世后15天,或者根本宪谕37号的规定,不得超过20天-选举成员枢机们,需在梵蒂冈伯多禄大教堂,或由于环境的理由在任何其他地区,隆重举行圣体礼仪并举行「选举教宗弥撒」[19]。这些礼仪的举行,最好在上午完成,在下午则依据本宪谕规定执行选举事宜。

50     从圣保禄小堂到教宫,他们午后适当时间在那里集合,选举成员的枢机穿唱日课经装,唱「伏求圣神降临」呼求圣神辅助,隆重地进入教宫西斯定小堂,在那里将开始选举。

51     在秘密(选举教宗)会议,维持其中的基本因素,由于时代的推移,调整一些不再有原来目的之因素,我以现在这宪谕,来建立选举教宗的法令,规律包括着下列各项,选举需排他的在梵蒂冈教宫西斯定小教堂举行。因此西斯定小教堂一直到教宗选出是受封闭的地方,所说所为,祇要直接或间接有关选举的,都必须保证守秘密。

根据本宪谕第7号的规定,由总务枢机藉特别会议之助,以及秘密会议以外,代理国务卿之助,有一切权利和责任,处理西斯定小堂内的事务,并安排附属场所,使能正常选举,保护不受外界侵扰。

52    依据本宪谕50号的规定,选举成员枢机们进入西斯定小堂后,那些参与隆重游行的枢机们,根据以下53号的规定高声发誓。

根据本宪谕9号的规定,枢机团团长以及根据年长秩序高声宣誓;之后每位选举成员枢机,将手持圣经,念以下规定的宣誓形式。

最后一位选举成员枢机宣誓之后,原本管理教宗礼仪的司礼长下令一切局外人出去,所有不参与选举的人员必须离开西斯定小堂。

在小堂所剩下的祇有教宗的司礼长,还有被选为枢机们根据本宪谕13号丁所规定的第二次讲道人,由于他们责任沉重,为了执行任务以普世教会的福祉,保持光明正大「在眼中只有唯一天主」而为之。

53    为符合52号的规定,团长枢机或年资最长枢机,高声读以下宣誓-

『我们现在选举教宗的枢机成员们,承诺、担保并宣誓,无论以私人或团体的身份,忠信谨慎地遵守若望保禄二世教宗于一九九六年二月廿二日公布的「主普世羊群」宪谕所规定的。同样我们也承诺、担保并宣誓,我们中任何一位由上智的安排被选为教宗后,将全力以赴,忠信地担任普世教会的牧伯多禄的职务,并坚决保卫圣座精神的现世性的权利和自由。特别我们承诺以极大的诚信,对所有无论是神职界或平信徒,任何对有关选举教宗,不论直接或间接影响选举结果者,严守秘密;我们承诺并宣誓,不以任何方式来破坏选举当时或选举后的保密,除非由新教宗授权公开;从来不导致支持或保卫的介入,反对或任何形式的介入,如由任何政权,不论来自任何阶级。地位及族群,或者是个别的介入罗马教宗的选举。』

根据以下规定,每位枢机选举成员,将依下列形式宣誓-

『再者我某某枢机这样承诺,担保并宣誓』。以手执福音加说:『我希望天主及所执福音扶助我。』

54     当提默想的神长讲道完毕,与教宗举行礼仪的司仪长一起离开西斯定小堂。参加选举的枢机们依据相关「程序簿」听枢机团团长(或推出一位枢机)询问选举团员选举是否可以开始,或者在这宪谕有关规定及程序有疑虑需待澄清的。但不允许任何限制或取代涉及选举基本上的部份,即使是大家的同意,这些考虑都归无效。

假如大部份选举者认为没有禁止选举进行的事项,就根据本宪谕所订定规约开始选举。

第四章         所有选举事宜应严守秘密
55     在西斯定小堂及附属地区举行选举的场所,总务枢机及三位辅佐枢机临时应负职确保选举事中及事前事后的秘密。

特别是两位受聘的技师,要做极大的努力,保护守秘密,确保没有视听媒体的设置,或任何人对人传播,尤其是选举举行地西斯定小堂。

疏忽任何法规,负责人士应进行了解,由未来教宗的判断予以重罚。

56     在整个选举期间,选举的枢机们应约束写说,包括用电话或收音机的装置向外传播。

这些对话只有在枢机们部份特殊会议时核准的为限,并需有极为重要而迫切的理由。

在选举的枢机们在选举前一切需要事宜,都准备就绪,没有任何个人的事情不可延后的,所以没有这种对话的必要。

57     枢机们选举成员应约束自己接受或发布到梵蒂冈城以外的讯息。特别禁止在选举期间枢机们接受日报或杂志类型的东西,收听无线电或看电规。

58    任何人依据本宪谕46号的规定,发布有关选举的消息,能直接或间接触犯秘密-无论是讲、写、以记号或者其他任何方法-是绝对应避免的,戒惧宗座保留的自科绝罚[开除教籍-破门的科罚]。

59     特别是选举成员枢机们勿可以把选举的资料,在选举前或选举中集会时,有关选举的讨论,直接或间接地泄露给局外人。这个守秘密的责任,连本宪谕7号内不参加选举枢机们亦在内,但他们参加全体会议。

60     我更特别勒令选举枢机们「有严重的良心责任」,维持新教宗选出后[在秘密会议中]各种有关选举资料,泄露秘密,除非新教宗有特别和明白的允许。

61     最后枢机选举成员们可能受到其他人士不明智的动作并影响到他们独立自由判断的威胁者,无论有任何托词,或者把现代技术的传播工具如记录、复制、或视听形象、写作,我绝对禁止带进选举场所。

第五章         选举进程
62     由于所有「用高呼或灵感」及「协调」的教宗选举方式都废制了,以后只存在「投票选举」一途。

我勒令教宗有效当选要全体选举人员的三分之二的票数才能当选。假如总数不能以三除尽,则当选教宗的票数需三分之二多一票者当选。

译注

83位有效选举人员三分之二为「54票余」「55票不到」,此时的有效票选应54+1即55票为法定票数。120选举人时80票者当选。101人时,三分之二为66人多2人需67票当选。但枢机们多数是满花甲及古稀的德高望重的长者很少例外,在西斯定小堂两三天选不出教宗时,念教会的公共利益及私人的健康避免受到折磨,大概都有共识,把票投给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于是会票数直线上升。故很少选举教宗的秘密会议会超过三天选不出教宗来的。有机会再对历代教宗选举,作较详的报导-译者白。

63    依据本宪谕54号的规定一切就绪后立即开始。

应该在[秘密会议]第一天的下午就开始,仅举行一次选举;假如第一次选举无人当选,第二天上午及下午各举行两次投票。开始投票的时间或在预备会议中,或在选举时期预先决定,但为了程序在本宪谕有以下64号等的规画。

64     投票程序的订定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可称为验票程序:1由司礼长分发投票纸给各投票者两或三张;2以抽签的方式从枢机中抽出三位检票员,另三位专管有病枢机们的投票者,简称「病护人员」并三位「校验票者」。3由最年轻的执事衔枢机抽出9个名字,依次担任上述三种职务;3假如这些抽签为「检票员」,「病护员」及「校票员」由于健康理由不能应职时,可以再抽出其他人选补足。抽出的前三位,充任检票员,第二次的三位为病护员,最后三位为校票员。

65     在这阶段投票进程的规则为:1投票纸应有一定的形式,上半截尽可能印就「我选举教宗」;下半截空出地方写选举人签名的地方,并且可以折叠成两层的形式;2每位枢机秘密投票,尽可能亲手写,他要选举人的姓名,但不写其他的人,否则将成为废票;然后折好投入票箱。3票选纸分发之后,枢机们写投票时,所有枢机团秘书处人员,举行教宗礼节司礼长,都必须离开西斯定小堂。他们离去以后,执事衔枢机中最年轻者把门关闭,同样做开关的工作,以应需要,例如「病护枢机」去收集患病枢机的票选,出去及回小堂时都必需开关其门。

66     第二阶段为正式检票,包括1将选票投入票匦;2捣拌票选并计算票数;3开票。每位投票枢机,写完选票折叠起来,依据次序,持票前行到祭台前,在那里站着检票员,预设票匦,上有盘子,收受选票。到祭合时,每位投票枢机高声朗诵以下宣誓:「我呼唤主基督作证,祂将是我的审判者我投票给一位在天主台前,我想应该是被选者」。然后他把选票置于盘内,再落入票匦。

67     假如有投票枢机害病在病房,根据本宪谕41等号的规定,三位病护员拿了一个投票箱上面开着口进入他们房间,把折好的选票投入。把票箱交于护病员以前,检票员公开票箱务使投票人员看到票箱是空的;随后他们把票箱锁起来,钥匙则放在祭台上。护病员把锁着的票箱和充分的投票纸放在小盘内,有随从人员进入「圣女玛尔达之家」[系一九九○年代新建,专为选举教宗,枢机们由天下各地到梵蒂冈栖息的寓所-译者],向每位病弱的投票选举员收集折好的票,他们也如上述发过誓,投入开放的票箱。假如有选举员病到连选票[姓]都写不起来,三位护病枢机或由选举人另请其他枢机,保守秘密代行。再由护病员把票箱带回小堂,俟枢机们投票完毕,一起由检票员打开计票,验证病患投票人数与票数符合,置于盘中倒入票匦。为了投票时间不拖延太长,护病员枢机们随时完成他们投票工作,跟着年长枢机直接投入票匦,并在大家投票时马上去集合在病房投票的票选。

68     等到投票枢机们把票都投入了票匦,第一位检票员把票匦摇动捣拌很多次,以能搅和票选之后,检票员开始检票,在众目昭彰之下查票,置入另一个准备好的票匦。如果选票数与选举人数不符合,则全体选票焚毁,重新投票。如果票数与选举人的数字符合的话,则以下列方式开票。

69     检票员们坐在祭台前摆着的桌子旁。第一位检票员把折叠的票打开,记当选人的姓名,把票传递给第二位检票员,他也记出当选人的姓名,把票提给第三位检票员,他以清晰的声音,高声唱票,在场的选举人员(枢机们),已为他们各准备一张纸,可以自行记算票选。他可以把唱票的姓名记下来。假如开票时,检票员发现两张票折叠在一起,却为同一人所写,如果写的名字是同一被选人,作为一票计算;但如果写了不同的两位被选人,为废票;可是在这两种个案中,选举还是有效的。

所有票都打开,检票员写下各不同的名字,记录在另一纸上。最后检票员唱每张票,在票的「我选」处用针刺穿线连在一起,以能更妥善的保存。等到唱票完毕,串连绳线打结,把票选一起放入票匦或桌面上。

70     于是进入第三个或最后一个选举阶段,大家知道「检票后」[开票结果],其内容包括1计票;2检查同姓名的票选;3焚毁选票。

检票员把每个人所得的选票数加起来,假如没有一位得到三分之二的票选,教宗就没有选出;假如有人得到了三分之二的票数,依法选举就有效地选出了教宗。

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下,不论有没有选出教宗,校对员要检验票选并检票员所做的记录,以确保检票员准备及忠诚地完成了他们的任务。

检验选票后,枢机们在尚未离开西斯定小堂之前,所有投票都由检票员焚毁。焚毁任务由最年轻的执事衔枢机召集检票员,秘密会议秘书及司礼长一起为之。假如第二次选举马上开始进行,则第一次的票选。在第二次选举之后一起焚毁。

71     为了更妥善守秘,我命令每位选举枢机把每次选举的资料和结果交给总务枢机或三位辅助选举的枢机之一。这些资料需一并和投过票的选票焚毁。

我进一步规定选举的结果,神圣罗马教会的总务枢机需做一个文献,也需三位辅助枢机的允准,声明每次选举的结果。这份文献应交于教宗在指定档案中保存,盖印密封,除非有教宗明白的核准,没有能开封。

72     为肯定前任教宗圣比约十世[20],比约十二世[21]及保禄六世[22]的措置,我命令-进入秘密会议的下午例外,只举行一次投票外-无论上午或下午的投票,只要没有达到选出教宗的票数,选举的枢机们马上就再投一次票,以表达他们新的看法。在第二次投票时注意到第一次的形势,但不需要再发誓,也不需重新选出检票员,护病员及校正员。在第一次投票时所做的一切都维持有效,不需再重复。

73     在所有投票中,一切关于投票事宜,枢机们必须勤勉地注意,早晚举行礼仪和祈祷后的事宜,在秘密会议的礼仪书上所规定的。

74     如果选举教宗的枢机们发现被选出的人遭遇到难以认同的困难时,在上面62号以下所描述的没有结果,投票可以暂停但不能超过一天,可以略事休息和祈祷,在选举人中讨论谘商,由执事衔枢机中的长者出来做一个简短的神修讲道。再继续按常规投票,但如果投了七次票之后还没有结果,再停下来略事休息和祈祷,由司铎衔枢机中年最长者出来领导讨论并劝导。再开始一连串七次的投票,但还是没有选出教宗,再停下来略事休息和祈祷,请主教衔的枢机长者,出来领导讨论和劝导。之后投票再继续照常规进行,除非教宗选出。继续七次投票。

75    假如依据74号的办法进行还是选不出教宗来,由总务枢机邀请众枢机,对选举的进行程序表达意见。选举可按照绝大部份枢机认可的方式进行。

但也可以不放弃有效选举的要求,只是求得一个绝多数,或者以较高票的前两名,立刻再投票;在这情况下仅绝对多数就可以。

76     假如不遵照本宪谕的方式选举,或者加入本宪谕没有规定的条件。对有关材料,不需要任何声明,是无效而空余的,被选者也没有任何权利。

77     我命令所有关于选举教宗的措置,必须切实遵守,即使如遇教宗辞职而宗座宣告缺席,符合教律333条项的规定,东方教会法第44条2项的规定。

第六章         在选举教宗时应注意或避免的事件
78     天主不允许发生的事-假如选举教宗,触犯了西满罪[买卖圣职神权罪],我命令且声明这些罪触犯了「自科绝罚」。同时我排除同一西满罪的措置为无效,由于我的前任教宗们-都已有规定-选出的教宗,不要以此理由受到挑战[23]。

79     坚定我前任教宗们所有规定,禁止任何人,即使是枢机,在教宗还活着时,没有征求教宗的意见,就计画选举他的继承人选,或者预许选票,私人集会对选举事宜,有所决定。

80 同样我愿意坚持我前任教宗们的措置为避免外界势力的介入选举教宗。在选举开始或选举期内,我禁止任何一位参选的枢机无论是现在或将来的,及枢机团秘长处,为准备选举所需要的预备人员们,以任何藉口,接受任何由政权来的「禁止」(Veto)或称做「排除」(exclusivo)[某枢机,用文字、谈话、直接及个人的,间接由他人转达的暴露这种企图。我有意禁止在教宗选举中任何俗世权力的介入,无论是反对或暗示。不论是什么阶层或职等,个别的或团体性的。

81     选举的枢机们更进一层避免任何形式的订约、照会、承诺,或任何形式的承担,牵制到他们反对或投票给某个人或一些特定人的行为。假如有人做了这样的事,即使宣誓而为,我也勒令无效,无人有遵守的责任。我自今而后处这种行为的人「自科绝罚」(自动被开除教藉)。可是我的意向并不禁止在教宗出缺时期,对于选举教宗事宜,交换意见。

译者

在罗马十一年-一九五二至六三年-当初由南京总主教于斌暗示,传信部要我到南美传教,不如先让我到罗马观察学习一阵子,所谓「罗马精神」。何谓罗马精神;一言道破,人生乃「承行主旨」而已。(中国人所讲「命运」较为传神「承行主旨」的解读!)

「罗马精神」为何,在选举教宗上,是一个佳例。枢机们先要达到一个共识:「现在教会需要怎么样的一个教宗?」「牧者」?或掌舵普世教会的「思想家」?当然如果有一位枢机是牧者(组织家)兼思想家,最好。但有时并不如理想。枢机们可以交换意见,祇能到此为止。如果有枢机指名道姓说某某人最合适,那就大犯禁忌了。枢机们只限于讨论枢机当教宗最合适的条件,然后按良知(良心)填自己以为最合适的人的票,串通就是本宪谕那么条文分明的禁令了-上主垂怜。也许许多人分辨不出此二者的分水岭。译者白。

82     同样,禁止枢机们在选举前,订什么约,做什么协议,他们中被选为教宗后,有些什么特定动作。这些承诺,即使宣了誓,也都是不生任何效力的。

83     我同前任教宗们一样坚持,诚切地劝导各位选举枢机,在选举教宗上,不要让他人来左右自己,如私人友谊或厌恶,私人关系而偏向任何人,因权威人士或团体的介入,由于大众传播的影响,恐惧感或追逐名望而为。宁可在自己的眼里只有天主的光荣和教会的福祉,并祈祷天主的助佑,他们甚至为了治理普世教会有效而裨益,可把他们的票投到枢机圈以外的人选。

译者解读

历代伯多禄的继承人教宗,到现在已经有二百六十多位。其中最多的是欧陆白色人种,但也有亚洲黄种人及非洲黑人。中古封建时代,罗马封建主人,曾由地主掌政权教权于一身,于是有稚龄的教宗出现,例如本笃九世。故教宗的资格说年龄、学历、神职界等。都是多余的。现行选举法。也肯定不限制选在枢机圈内。以往神学专家评估,合法当选祇要领过洗的男教友即可。现行教会法上,也看不出当教宗的资格有何限制,要紧的是圣神领导的教会,需要怎么样的人出来做全球天主教会的精神领导及掌舵者!故本宪谕中说到教宗的资格也三缄其口。现行教会法332条1项也祇有说:「如当选者尚非主教,应立即祝圣为主教」。为此不得不令人赞叹教会本身是一个奥迹,她宽宏大量,希望全球人类进入她慈母的怀抱!

84     在宗座(教宗)出缺时,尤其在选举伯多禄的继承人选时,教会与牧者们(特指主教们),特别是选举教宗投票的枢机们,教会要求天主,担保她的新教宗为祂的圣善和照顾的恩惠(礼物)。的确,跟随最初教会团体的芳表,谈到宗徒大事录上(一章14节)所讲的,全教会与耶稣的母亲玛利亚团结一起,保持诚心的祈祷;为此,选举教宗,不能是与天主的子民有些不联合在一起并关心选举投票的枢机团孤立,而一定的意义下是整个教会的行动。为此我规定,一听确说教宗出缺,特别是教宗逝世的噩耗之后,教会在所有城市和其他地方,至少是较重要的,即举行隆重的追思礼仪,奉献谦恕和恒心的祈祷给上主(参阅玛廿一22;谷十一24),务使光照投票枢机们的心,注意投票任务快速,和谐而有效的选举能举行,一如救助人灵及天主子民全体的福祉所要求的。

85     我以挚诚及衷心的方式恳求可敬的枢机们,他们因年事极高,已不能参与教宗选举的行列者为选举教宗而祈祷。由于枢机们代表着与宗座特殊联系的关系,让他们领导天主子民的祈祷,无论在罗马的各圣殿,或者在其他的教堂内为投票选举的枢机们,热心祈求全能天主的扶佑及圣神的光照,尤其是在选举的时刻本身。他们将在他们的所在地,以一个有效而实质的方法,参与一个准备全球教会牧者的艰巨任务。

86     我也祈求被选的人不要因畏惧责任重大而拒绝接受,这蒙召的职务,但要谦诚地接受天主的计画。天主予人一个负担,必以援手来支持他,使他能担任。天主给他严重的职责,必予以完成任务需要的帮助,予以一个尊严地位,祂必赐给力量,不因职务的重担而倾覆崩溃。

第七章         新教宗的接受及公告并开始任职
87     当合法地教宗选出,执事衔最年轻的枢机通知在选举厅的枢机团秘书并教宗的司礼长。枢机团团长,或第一位枢机(最年长者)及年纪长者以所有投票选举的枢机名义,征求被选者的同意,用以下的话:「你是否接受你合法当选为教宗?」当被选者同意接受时,他再问下去:「你愿意用怎样的名号称呼?」随即教宗司礼长充当书记(证人)同其他两位司礼作见证,当时召唤他们,拿出一张证书纸,由新教宗加签并加写教宗名号[如比约十二世、若望廿三世…若望保禄二世等]。

88     在被选人接受以后,他已经是受祝圣过的主教,就直接成为罗马教会的主教,真正的教宗并主教团的头头。为此他要求而且能对普世教会执行完全最高的权力。

但如被选者还不是一位主教,他需立刻被祝圣为主教。

89     当一切依据秘密会议的礼仪规章完成之后,投票选举的枢机们走近到新被选教宗的前面,以规定的姿态,表达自己的敬意和服从。在一个感谢(选举完成)的行为之后,枢机团团长,或年长者对等候着的群众报告教宗已经选出,并公布新教宗的称号,新教宗在梵蒂冈圣殿-伯多禄教堂大门口的阳台上颁发全(罗马)城及全球的宗座祝福。

假如被选者还不是一位主教,枢机们祝贺他,而他被选的公告则在他隆重地受祝圣主教礼后。

90     假如被选教宗住在梵蒂冈城以外「秘密会礼仪规章」应受遵守。

假如新被选的教宗尚不是一位主教,他的祝圣根据本宪谕88及89号的规定进行,依据教会惯例由枢机团团长祝圣,在他缺席时,副团长祝圣,二人都受阻祝圣时,最年长的枢机行祝圣礼。

91     除非新教宗有其他决定,新教宗选出同意接受后,枢机们选举教宗的秘密会议即告结束。从那时起新教宗可以用代理国务卿,与各国保持关系的秘书处,教宗侍从室长或任何其他有需要讨论重要事件的人谘商。

92     在教宗隆重举行就职礼之后,并在适当时期依据礼仪规定,举行教宗在拉特朗大教堂,宗主教及总殿堂就职典礼。

本宪谕公布
为此,我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并追随我前任教宗们的芳表,我写下了这些规章,再者我勒令不要有人以任何理由胆敢违抗争辩本宪谕和所包括的内容。所有的人(全体教民)都要遵守本宪章,不作任何相反的措置,即使是有特殊提出的价值者。它必需完整地被遵守,为所有相关人员,作为指南般地服务。

犹如上面所作的决定,我在这里声明废制所有关于选举教宗的宪章及法令,并且同时我声明任何人,人何权威人士。知道的或不知道的,不论何种方式相反本宪谕,我都宣告无效。

一九九六年二月廿二日,圣伯多禄建立宗座日,在我就任教宗后第十八年于罗马。若望保禄二世教宗(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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