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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公教会法令         
东方公教会法令
作者:大公会议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9 6:32:05

Decretum De Ecclesiis Orientalibus Catholicis 
Orientalium Ecclesiarum (OE)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廿一日 
 

中国主教团秘书处译


**********
 

天主众仆之仆、保禄主教,偕同神圣公会议诸位教长,为永久纪念事。 

 
绪言 
1 天主公教会重视东方教会的制度、礼仪、传统与教友生活的纪律。因为在这些以古老着称的教会中,流露着经教父们而来的宗徒传统 (一) , 这种传统是天主启示的组成部分,也是整个教会共有财富的部分。东方教会正是这一传统的活证人,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关心他们,切望他们兴隆,能以新的宗徒般毅力屐行托付给他们的职务,所以除了有关整个教会的事件以外,特规定以下数端,其余则由东方教会会议及宗座处理。

 
论个别教会或礼仪 
2 圣而公教会是基督的奥体,就是藉同一信仰、同样圣事,及因圣神在同一管辖权之下,由信友们有系统地结合而成,他们以圣统组成不同的团体,而成为个别的教会或礼仪。在各教会中维持着奇妙的共融,所以在教会中的差别性,并不妨碍其统一性,而且相得益彰:因为天主公教的意思,就是要所有个别教会或礼仪的传统保持完整无损,并愿其生活方式适应不同时地的需要 (二) 。 

3 这些东方和西方的个别教会,虽然在所谓礼式上,即在礼仪、教会纪律及精神祖产 上,彼此间有些不同,但是同样地都托给罗马教宗的牧职管理,他是按天主的旨意继承圣伯多禄对整个教会的首席权。这些教会享有同等的地位,某一教会并不因为礼仪而超越其他教会,所有教会都享有同等权利,负有同等义务,即是在对普世宣传福音(参阅谷:十六,10)一点上,在罗马教宗的领导下,权利义务亦相等。 

4 因此,要设法在世界各处保存发展所有的个别教会,如果信友的神益有所需要,便要成立本堂区及固有圣统。不过,在同一地区享有治理权的各个别教会之圣统,要设法在定期集会时共同策划,促进行动的一致,并协力支持共同的事业,以求顺利推进宗教的利益,并有效地保障神职界的纪律 (三) 。所有神职人员及预备晋升圣秩者,应该好好受到礼仪的训练,尤其对于各礼仪之间的实际守则,甚至连教友们在学习要理时,也要学习礼仪及其规则。所有每一位公教徒,以及在任何非公教教会或团体受过洗礼,而前来加入公教的圆满共融者,在世界各处,都要保存其固有礼仪,加以珍重,而尽力遵守之 (四) ;但是,个人、团体或地区在特殊情形下,有权利向宗座申诉,宗座以其对各教会关系的最高裁判资格,亲身或通过其他当局,以适当的规则、法令或覆文,在大公的精神下,应付其需要。 

 

论保存东方教会的精神祖产 
5 历史、传统和许多的教会制度,都清楚地证明东方教会对整个教会的偌大贡献 (五)。因此,神圣公会议不仅对这项教会的精神祖产,寄以应有的重视与合理的赞赏,而且坚决视为整个基督教会的祖产。于是,郑重声明,东方教会,一如西方教会,享有权利并负有义务,依照固有的特殊纪律自行管理,因为这些纪律由古代已被推重,比较适合所属信友的风俗,而为谋求灵魂的利益亦较为适宜。 

6 所有东方人士要知道并要确信,他们时时可以并且应该保存自己的合法礼仪及自己的纪律,只要为了他们整体的进步,才可以有所变更。所以,东方人士必须尽忠遵守这一切;他们应该逐日加深了解他们的事情,并获取更完善的习惯;假如为了时代或人事的环境,他们无故而放弃了,必须努力再恢复先人的传统。那些为了职务或宗徒使命的缘故,与东方教会或教友经常发生关系的人士,应该依照所尽职务的重要性,对认识通晓东方的礼仪、纪律、学说、历史及东方人士的性格,都要用心学习 (六) 。 在东方地区及东方信友中工作的拉丁礼仪修会及团体,为了传教的更大效力,尽可能中,极宜成立东方礼会院或会省 (七)。 

 
论东方宗主教 
7 自远古以来,教会内即通行宗主教制度,并已为初期各大公会议所承认 (八) 。 

所谓东方宗主教,及一位主教,依照法律,并在保全罗马教宗首席权的条件下,对其所属地区或所属礼仪内的全体主教--总主教也包括在内--、神职人员及教民,享有管理权(九) 。 

在宗主教地区以外的任何地区,设立某种礼仪的首长,依法应并入同一礼仪的宗主教圣统内。 

8 东方教会的宗主教们,虽然按历史有早晚之分,但论宗主教地位而言,一律平等,但仍保持各宗主教之间合法规定的荣誉等级 (十) 。 

9 按照教会的古代传统,东方教会的各位宗主教享有特殊荣誉:因为他们真如家长及领袖,主持自己的宗主教区。 

所以,本届神圣公会议决定,要依照各教会的古老传统及历届大公会议的决议,恢复宗主教的权利及特权 (十一) 。 

这些权利及特权,就是那些在东西教会合一时已曾通行者,虽然对于今日环境当略加适应。 

宗主教偕同其会议,成为其宗主教区一切事务的高级权力,包括在自己宗主教区内,设立新教区及任命本礼仪之主教的权力在内,但不得损及罗马教宗在每一事件上不可出让的干涉权利。 

10 上述论宗主教的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对管辖某一个特别教会即特别礼仪的大总主教,亦同样有效 (十二) 。 

11 宗主教制度在东方教会中是一个传统的管辖方式,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切望在必要时设立新的宗主教区,惟设立的权力则属大公会议或罗马教宗 (十三) 。 

 
论圣事纪律 
12 神圣大公会议确认并赞扬在东方教会所通行的、有关圣事的旧有纪律,以及有关施行圣事的惯例,并希望在必要时,予以恢复。 

13 在东方教会中由古代即已通行的、有关坚振圣事施行人的纪律,应完全恢复起来。所以,只要使用宗主教或主教祝圣的圣油,司铎们即可施行坚振圣事 (十四) 。 

14 所有东方司铎,都可以有效地,与圣洗圣事连同或分开,为任何礼仪的信友施行坚振圣事,连拉丁礼信友也包括在内;但为合法性,则应遵守公法及特殊法之规定 (十五)。拉丁礼的司铎,根据其对施行这件圣事所享有的权力,亦可为东方教会的信友施行,但不得损 害其礼仪,并为合法性,应遵守公法或特殊法的规定 (十六) 。 

15 教友们有责任参与主日及庆节的圣礼,或依照其本礼仪的规定或惯例,参与 『赞颂天主』课典。为便利信友满全这项责任,特别规定满全这项法律的有效时间,从主日或庆节前一日之下午即开始,直到主日或庆节的终点 (十八) 。切望信友们在上述日期,甚至更多次,或每日恭领圣体 (十九) 。 

16 因为在同一东方地区或领域内,多种个别教会的信友经常杂处在一起,无论任何礼仪的司铎,只要有本主教不加任何限制而依法授与的听告解权柄,则此权柄在授权人的管辖区内,为同一区域内的各处及任何礼仪的信友都有效,除非当地主教对自己礼仪的地区,有明文禁止 (二十) 。 

17 为使神品圣事的古代纪律在东方教会中重新通行,本届神圣公会议切望把终身执事制度,在已不通行的地方,恢复起来 (二一)。至论五品、低级神品,以及其权利与义务,应由每一个别教会的立法当局予以处理 (二二) 。 

18 为预防东方天主教徒和东方受过洗的非天主教徒之间的无效婚姻,并为谋求婚姻的稳固性与神圣性,以及家庭的和睦,本届神圣公会议决定,为此类婚姻必须遵守的法定仪式,仅属于合法性;只要遵守依法应守的其他事项,有圣职人员证婚,已足使婚姻有效 (二三)。 

 
论敬礼天主 
19 从此以后,惟有大公会议或宗座有权制定、移动或撤销为一切东方教会共有的庆日。制定、移动或撤销个别教会的庆日,除宗座外,乃属于宗主教会议或总主教会议之权力,惟须顾及整个地区及其他个别教会的情形 (二四) 。 

20 直到所有基督徒达成协议,全体于同一日举行复活节为止,目前为了促进处在同一地区或国家内的基督徒的合一,特授权宗主教或当地最高教会当局,与各有关方面商榷,俾大家一玫同意,约定在同一主日庆祝复活节 (二五) 。 

21 居住在自己礼仪地区以外的每位信友,对于教会庆祝时节的规矩,可以完全依从所在地通行的纪律。在不同礼仪的家庭中,可以按同一礼仪守庆节 (二六) 。 

22 东方圣职人员及会士应该按照其所属纪律的规定与传统,举行『赞颂天主』典礼,这是所有东方教会自古以来非常推崇的 (二七) 。教友们也应该追随先人之芳踪,尽力之所能,热心参加『赞颂天主』课典。 

23 在圣教礼仪行动中应用语言的管理权,属于宗主教偕同其会议,或某一教会的最高当局偕同其主教会议支配,并有权批准本地语言的译文,但需要事先向宗座呈报 (二八) 。

 
论与分离弟兄交往
24 与罗马宗座保持共融关系的东方教会,负有特别责任,依照本届神圣会议的『大公主义法令』原则,以祈祷、以生活的榜样、以其对东方古代传统的忠诚、以更深刻的相互了解、并以合作及其对事务与态度的互相尊重,而促进所有基督徒,尤其是东方基督徒的合一(二九) 。 

25 对分离的东方信徒,因圣神恩宠的感化而加入公教合一者,除了单纯的承认公教信仰以外,不得有其他要求。既然这些东方教徒保存着有效的司铎圣秩,则加入公教合一的东方神职人员,仍然可以按照合法当局的规定,执行其本有的圣秩圣事 (三十) 。 

26 神圣事物的共享,如果损及教会的合一,或者故意附和谬论,或在信仰上有误入歧途,或有恶表及宗教中立主义的危险,是天主诫命所禁止的 (三一)。但是,牧灵经验告诉我们,对东方弟兄们而言,可以且应该考虑每个人的不同环境,其中不仅不损及教会的合一,也没有应避免的危险,而且为救灵魂及人们的神益是追切的需要。所以公教会按照时、地、人的环境,曾经多次采取了,且仍在采取缓和的办法,藉参与圣事及其他圣礼与神圣事物,给所有的人提供得救的方法和基督徒彼此相爱的见证。准此,本届神圣公会议『为避免因主张严厉而妨碍他人得救』 (三二) ,并为与我们分离的东方教会促进合一,规特定下列办法。 

27 在上述原则下,善意地与公教分离的东方信友,如果自动请求,并准备妥善者,可为之施行告解、圣体、病人传油圣事;而且,连公教信友,如有需要或有真正神益的策动,事实上又不可能,或者难以接近公教司铎,也可以向非公教的司铎请领同样圣事,只要在这些非天主教会内保存的圣事是有效的 (三三) 。 

28 同样,在上述原则下,有正当的理由,公教徒与东方的分离弟兄之门,可以互相共享圣礼、神圣事务及处所 (三四) 。 

29 这项与东方分离教会的弟兄们共享神圣事物的缓和办法,交由地方教会首长监督,让他们彼此协议,并于必要时,听取分离教会首长的意见,制订适当有效的规则,以管理基督徒之间的交往。 

 

结语 
30 神圣公会议对天主教会东西两方积极而有绩效的合作,表示极大的欣慰,同时声明:上述一切法律措置,是根据目前情况而制订,直到天主公教与分离的东方教会共达于圆满的融和为止。 

在此期间,谨请东方的与西方的所有基督徒,热切而有恒地,甚至于每天向天主祈祷,使能靠着天主圣母的助佑,大家合而为一。又要祈祷,使各教会中因着坚毅承认基督圣名,而受苦受难的许多基督徒,能得到施慰圣神的圆满鼓励与慰藉。 

愿我们全体以兄弟之情,彼此争先以礼相待 (罗:十二,10)

 
附注
(一)教宗良十三世,一八九四年年十一月三十日Orientalium dignitas谕令,见良十三实录十四卷,二O一 --二O二页。 

(二)圣教宗良九世,一O五三年In terra pax 谕令Ut enim 节;教宗依诺增爵三世,一二一五年,第四届拉特郎大公会议,第四章:Licet Graecos;一二O六年八月二日Inter quatour 谕令:Postulasti Postumodum 节;依诺增爵四世,一二四七年八月廿七日,Cum de cetero 谕令;一二五四年三月六日,Sub catholicae 谕令的绪言;尼各老三世,一二七八年十月九日,Istud est memo-riale训令;良十世,一五二一年五月十八日,Accepimus nuper谕令;保禄三世,一五三四年十二月廿三日,Dudum 谕令;比约四世,一五六四年二月十六日,Romanus Pontifex宪令五节;克肋孟八世,一五九五年十二月廿三日,Magnus Dominus 宪令十节;保禄五世,一六一五年十二月十日,Soletcircumspecta 宪令三节;本笃十四世,一七四三年十二月廿四日,Demandatam 诵谕三节;一七五五年六月廿六日,Allatae sunt 通谕;三、六-十九,卅二各节;比约六世,一七八七年五月廿四日,Catholicae communionis 通谕;比约九世,一八四八年一月六日,In Suprema谕令三节;一八五三年十一月廿六日,Ecclesiam Christi 谕令;一八六二年一月六日,Romani Pontificis 宪令;良十三世、一八九四年六月二十日,Praeclara 谕令七节;一八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Orientalium dignitas谕令绪言;以及其他。 

(三)教宗比约十二世,一九五七年六月二日,Cleri sanctitati 自动手谕四条。 

(四)同前,第八条:sine licentia Sedis Apostolicae ,依照过去各世纪实例;同样地,在十一条对非天主教之受洗者,规定『可以随从其所愿意的礼仪』;此处原文积极地规定,在世界各处每人都应遵守原有礼仪。 

(五)参阅良十三世,一八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Orientalium dignitas 谕令;一八九四年六月二十日Praeclara gratulationis 谕令,及第二附注各文献。 

(六)参阅本笃十五世,一九一七年十月十五日,Orientis Catholici 自动手谕;比约十一世一九二八年九月八日,Rerum orientalium 通谕等。 

(七)教宗比约十一世、比约十二世、若望廿三世的时代天主教实例,充分显示此一趋向。 

(八)参阅第一届尼采会议,第六条;第一届君士坦丁保会议,第二及第三条;加彩顿会议,第廿八条及廿九条;第四届君士坦丁堡会议,第十七及廿一条;第四届拉特郎会议,第五及三十条;佛罗陵斯会议,希腊教徒法令等。 

(九)参阅第一届尼采会议,第六条;第一届君士坦丁堡会议,第三条;第四届君士坦丁堡会议,第十七条;教宗比约十二世,Cleri sanctitati 自动手谕,二一六条二项一目。 

(十)在下列大公会议中:第一届尼采会议第六条;第一届君士坦丁堡会议第三条;第四届君士坦丁堡会议第廿一条;第四届拉特郎会议第五条;一四三九年七月六日,佛罗陵斯会议,希腊教徒法令第九条。参阅比约十二世一九五七年六月二日Cleri sanctitati 自动手谕第二一九条等。 

(十一) 参阅上列第八附注。 

(十二) 参阅厄弗所大公会议第八条;教宗格肋孟八世,一五九六年二月廿三日Decet Romanum Pontificem 谕令;比约七世,一八O七年二月廿二日 In universalis Ecclesiae 谕令;比约十二世,一九五七年六月二日,Cleri sanctitati 自动手谕第三二四-三三九条;四一九年迦太基会议第十七条。 

(十三) 四一九年迦太基会议第十七及五七条;四五一年加彩顿大公会议第十二条;四一五年,圣依诺增爵一世Et onus et honor 谕令:”Nam quid sciscitaris”;圣尼各老一世,八六六年十一月十三日,Ad consulta vestra 谕令:”A quo autem”;依诺增爵三世,一二一四年二月廿五日,Rex regum谕令;良十二世,一八二四年八月十五日,Petrus Apostolorum Princeps宪令;良十三世,一八九五年Christi Domini谕令;比约十二世,一九五七年六月二日,Cleri sanctitati 手谕第一五九条。

(十四) 参阅依诺增爵四世,一二五四年三月六日,Sub catholicae 谕令三项四目;一二七四年第二届里昂大公会议 (Michael Palaeologus Gregorio X 所呈的信德誓词) ;Eugenius 四世,一四三九年十一月廿二日,在佛罗陵斯大公会议内的 Exsultate Deo 宪令第十一节;格肋孟八世,一五九五年八月卅一日,Sanctissimus 训令;本笃十四世,一七四二年五月廿六日,Etsi Pastoralis 宪令二项一目、三项一目等;三四七-三八一年,Laodicena 会议第四十八条;一三四二年,亚美尼人Sisen 会议;一七三六年,马洛尼的黎巴嫩会议,第二部三章二节,以及其他地区会议。 

(十五) 参阅一七八三年圣职部致Scepusien 主教训令;一七九O年三月十五日,传信部致Coptis人书,第十三节;一八六三年十月六日法令,C.a.;东方礼圣部一九四八年五月一日;圣职部一八九六年四月廿二日覆文及一八九六年五月十九日部函。 

(十六) 圣教法典七八二条四项;东方礼圣部一九四八年五月一日部令:论拉丁礼司铎享有为本礼仪信友付坚振特权者,也可以为东方信友付坚振。 

(十七) 参阅三四七-三八一年 Laodicena 会议第廿九条;S. Nicephorus C. P. 第十四章;七一九年亚美尼人 Duinen 会议第卅一条;S. Theodorus Studita 讲道第廿一篇;圣尼各老一世,八六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Ad consulta vestra 谕令: “In quorum Apostolorum ,” “Nos cupitis ,” “quod interrogates ,” “Praeterea consulitis ,” “Si die Dominico ,” 及其他地区会议。 

(十八) 此事有此新颖,至少在有聆听神圣礼仪之责的地方;再者,此事亦与东方礼仪日期相吻合。 

(十九) 参阅宗徒信条第八及第九条;三四一年安底约基会议,第二条;Timotheus Alexandrinus、询问集、三;依诺增爵三世,一二一五年一月四日,Quia divinae 宪令;以及近代东方教会许多地区性的会议。 

(二十) 权力仍旧是地区性的,但为了人灵的利益,本条有意使在同一地区内设有多种权力。 

(二一) 参阅第一届尼采会议,第十八条;三一四-三二五年 Neocaesarien 会议,第十二条;三四三年 Sardicena 会议,第八条;圣良一世,四四四年一月十三日,Omnium quidem 谕令;加彩顿会议,第六条;第四届君士坦丁堡会议,第廿三、廿六条等等。 

(二二) 许多东方教会认为五品是小品,但教宗比约十二世的 Cleri sanctitati 自动手谕,给五品加以大品的责任。本条废止 Cleri sanctitati 的公法,对五品的责任主张恢复各教会的古代纪律。 

(二三) 参阅比约十二世,一九四九年二月廿二日,Crebrae allatae 自动手谕,卅二条二项五目,(宗主教豁免结婚仪式的权力);比约十二世,一九五七年六月二日,Cleri sanctitati 自动手谕,第二六七条 (宗主教根治无效婚姻的权力);一九五七年,圣职部及东方礼圣部,曾经把豁免婚姻仪式及根治缺乏婚姻仪式的权力 (限期五年) 给予:『在宗主教区以外的总主教们,以及其他在圣座以下无任何上司的地方当权人』。 

(二四) 参阅教宗圣良一世,四五四年四月十五日,Quod saepissime 谕令:”Petitionem autem”;S, Nicephorus C. P. 第十三章;一五九六年九月十八日 Sergius 宗主教会议,第十七条;比约六世,一七七五年四月八日,Assueto paterne 谕令等等。 

(二五) 参阅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四日,梵帝冈第二届会议,『论礼仪宪章』。 

(二六) 参阅格肋孟八世,一五九五年八月卅一日,Sanctissimus 训令,第六条:”Si ipsi graeci”;圣职部一六七三年六月七日,一及三节;一七二七年三月十三日,一节;传信部一九一三年八月十八日部令,卅三节;一九一四年八月十四日部令,廿七节;一九一六年三月廿七日部令,十四节;东方礼圣部,一九二九年三月一日部令,卅六节;一九三O年五月四日部令,四十一节。 

(二七) 参阅三四七-三八一年Laodicena 会议,第十八条;四一O年,Mar Issaci Chaldaeorum会议,第十五条;一一六六年,S, Nerses Glain Armenorum 会议;依诺增爵四世,一二五四年三月六日,Sub catholicae 谕令,第八条;本笃十四世,一七四二年五月廿六日,Etsi Pastoralis 宪令,七项五目;一七四五年五月四日,Eo quamvis tempore 训令,第四十二节等;以及Armenorum (1911) ,Coptorum (1898) , Maronitarum (1736) , Bumenorum (1872) ,Ruthenorum (1891),Syrorum (1888) 等近代地区会议。 

(二八) 依照东方传统。 

(二九) 依照各东方天主教会合一诏书的内容。 

(三十) (宗主教) 会议对东方分离弟兄及天主所设与教会所设各级圣职有此责任。 

(三一) 分离的教会也有这端道理。 

(三二)圣巴西略 Epistula canonica ad Amphilochium 希腊教父集、卅二 669 B. 。 

(三三) 缓和纪律的基础所考虑的有下列各点:一、圣事的有效性;二、善意与准备;三、永远得救的需要;四、没有本礼的司铎;五、没有应避免的危险,也没有附和谬论的危险。 

(三四) 此处所论乃谓:『圣事以外的神圣事物的共享』,在遵守普通应守的条件下,是大公会议准许这种缓和态度。 

 
 
教宗公布令
本法令内所载全部与各节,均为神圣公会议教长们所赞同。我们以基督所赋予的宗座权力,偕同可敬的教长们,在圣神内,予以批准、审订、制定,并为天主的光荣,特将会议所规定者,明令公布。 

公教会主教 保禄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廿一日颁于罗马圣伯铎大殿 

(以下为教长们的签署)
 

文章录入:天主教在线    责任编辑:天主教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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