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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         ★★★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厦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11 23:31:44

  职权性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执法依据:共9件

  (一)行政法规(3件)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第一款: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第九条: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二)地方性法规(2件)

  (1)《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少数民族工作。

  (2)《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负责宗教事务的部门在市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按规定职责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部门规章(4件)

  (1)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第三条: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天主教教区须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第十九条: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3)《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下发<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通知》(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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